2022-08-13 02:17:01 271次浏览
价 格:面议
LA认证申请条件:3.1.1 具有所在国的合法经营资格(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资质证明等);
3.1.2 所制造的产品应符合现行有效的中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
3.1.3 必须满足生产所必须具备的条件(生产场所、设备、检测、管理等);
3.1.4 必须满足生产所必须具备的人资条件(操作人员、技术人员、检测认识、管理人员等);
3.1.5 生产产品所必须具备的相关技术性、控制性、指导性资料;
3.1.6 有完善的管理机构、健全的管理制度和产品防护性能保障体系;
3.1.7 法律、法规、行业规范、标准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3.2 国内代理商、进口商及其他单位
3.2.1 具有中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3.2.2 有与产品制造商签订的有效合法的委托协议或长期稳定的供货合同;
3.2.3 有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
3.2.4 有完善的管理机构及健全的管理体系
3.2.5 销售人员必须熟悉所销售产品的防护性能及使用方法。
LA认证和CE认证有什么区别?
LA认证是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认证标志,确认劳动防护用品的防护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明确要求:企业生产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获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LA认证,否则不允许售卖使用。
CE认证只是方面的基本认证,而非一般的质量要求,因此说CE认证是合格标志而不是质量合格标志。欧盟市场强制要求CE认证,也就是说,产品想要在欧盟市场流通,就必须通过CE认证。LA认证和CE认证哪个好?
LA是国内认证标准,而CE是欧洲认证标准,除了认证国家不同外,认证的方式也不相同。LA认证需要工厂审查,安标中心进行认证,CE认证只需要进行产品测试,做CE认证的发证机构就可以认证。
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险的个人防护用品。它又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国家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标志管理制度。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具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头部护具类
帽
二、呼吸护具类
防尘口罩
过滤式防毒面具
自给式空气呼吸器
长管面具
三、眼(面)护具类
焊接眼面防护具
防冲击眼护具
四、防护服类
阻燃防护服
防酸工作服
防静电工作服
五、防护鞋类
保护足趾鞋
防静电鞋、导电鞋
防刺穿鞋
胶面防砸靴
电绝缘鞋
耐酸碱皮鞋
耐酸碱胶靴
耐酸碱塑料模压靴
六、防坠落护具类
带
网
密目式立网
LA认证程序
4.1 申请提交资料
4.1.1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标志申请书》一式两份,并附电子版一份;
4.1.2 营业执照复印件两份(附属型企业还需提交法人的营业执照)
4.1.3 产品涉及的相关标准(国标、行标),及内部技术规程、控制规程、工艺规程及重要物料等资料。
4.1.4 零部件、标准件、外协件、外购件等零件汇总表
4.1.5 企业相关的管理制度、产品说明书、出厂合格证明等资料文件
4.1.5 产品注册商标复印件、产品图片、产品设计图等资料
4.2 资料确认及实地审查
4.2.1 安标管理中心接到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在规定日期内内资料进行评核,评核OK的对资料进行技术身缠,技术审查通过后,会通知企业进行现场审核的准备,若资料评核不通过,则会通知企业进行改善。
4.2.2 资料技术审查通过的企业,安标管理中心会根据企业实际状况安排稽查人员至企业进行实地检查,稽查的内容包括申请单位的主体资格、技术力量、生产设备、检测检验设备和管理体系等条件。
4.2.3现场评审人员按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标志抽样有关要求抽封样品,填写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标志抽样单,申请单位应于封样之日起5日内将抽封的样品寄往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标志管理中心委托经国家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授权的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进行检测。
4.2.4 在现场审查及样品抽测均合格后,安标中心会在规定时间内将结果公布,同时将LA标志颁发给申请企业。标志有效期为4年若审查确认不合格企业,重新申请认证的间隔不得低于90天
4.3 监督审查
获得LA标志认证的企业,安标中心须每年对企业做一年监督审查,审查内容通认证内容,同时企业须配合安标中心认可的检测机构的不定期的产品检测。
5. 标志的管理
5.1 标志的更新
在标志的使用期限之内,若企业的生产单位的产品名称、产品型号变更的,应按程序申请换证;生产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通讯地址等档案信息变更的,应办理变更手续。
5.2 标志的暂停使用
当企业未能保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防护性能稳定合格,或者生产变化达不到生产要求是,将暂停使用LA标志。
5.3 标志的取消(以下有一项即需取消)
5.3.1 标志使用期限已满,但生产单位未按要求提出延期申请的
5.3.2 弄虚作假,以欺骗手段获得标志的或者整改期间拒绝复查及复查不合格的
5.3.3 生产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及拒绝监督审查的及非法转让、买卖LA标志的
5.3.4 国家命令禁止
版权所有:成都智荟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ID:35076846) 技术支持:杨宇
第4年